(2017)苏0923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克亮、周斌与葛光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克亮,周斌,葛光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443号原告:周克亮,男,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周斌,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加春,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光友,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原告周克亮、周斌与被告葛光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现原告周克亮、周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克亮、周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克亮、周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周克亮、周斌负担。审 判 长 赵永祥审 判 员 潘春如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