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凤仙、沈嘉彬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凤仙,沈嘉彬,沈鸿飞,成都嘉可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20号原告:周俊安,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李焕强,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安与被告李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解决方案为由,于2017年2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由原告周俊安负担。审判审判员 黎青松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黄洁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