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民申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凤仙、沈嘉彬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凤仙,沈嘉彬,沈鸿飞,成都嘉可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20号原告:周俊安,男,汉族,1988年1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李焕强,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安与被告李焕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解决方案为由,于2017年2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由原告周俊安负担。审判审判员  黎青松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黄洁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