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4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罗叶胜与李永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叶胜,李永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4212号原告:罗叶胜,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被告:李永怀,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原告罗叶胜与李永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5日,原告罗叶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叶胜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叶胜撤回对被告李永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叶胜负担。审判员 张红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玉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