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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4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罗叶胜与李永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叶胜,李永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4212号原告:罗叶胜,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东津新区。被告:李永怀,男,1976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原告罗叶胜与李永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5日,原告罗叶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叶胜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叶胜撤回对被告李永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叶胜负担。审判员  张红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玉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