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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4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万胜、邢家丽与卢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万胜,邢家丽,卢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7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万胜,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家丽,女,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少林,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上诉人李万胜、邢家丽与被上诉人卢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5日作出的(2017)吉012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通知上诉人于2017年8月4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万胜、邢家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明福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