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委赔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唐崇铁与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违法刑事拘留纠纷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崇铁,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辽05委赔10号赔偿请求人:唐崇铁,男,1942年3月1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其林,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继权,该院工作人员。唐崇铁申请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桓仁县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义务机关审查认为,唐崇铁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是1966年桓仁县人民委员会卫生科根据该院《关于对唐崇铁破坏军婚一案的司法建议》对其作出开除处分的决定。后该院于1995年11月21日作出《关于撤销对唐崇铁破坏军婚案司法建议的决定书》,认为该院应当承担相关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以违法司法建议为由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受理情形,且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08年11月30日(0901)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中已明确“此处分(开除)属行政部门依职权独立作出的行政行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四)项及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唐崇铁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唐崇铁要求:赔偿30万元,精神抚慰金30万元,承担2008年以后10年的工资差额12万元。理由是正是由于桓仁县法院的司法建议,请求人被桓仁县人民委员会卫生科开除。现该建议于1995年被撤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1966年,桓仁县法院就唐崇铁破坏军婚罪案向桓仁县人民委员会卫生科出具书面材料一份,主要内容是“唐崇铁破坏军婚案……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人事部门开除行政职务,请供作参考”。桓仁县法院于1995年11月21日作出《关于撤销对唐崇铁破坏军婚案司法建议的决定书》。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唐崇铁以桓仁县法院于1966年作出的建议开除行政职务的书面材料被撤销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十八条所规定的赔偿范围,桓仁县法院决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且桓仁县法院于1966年出具书面材料,发生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而“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一)项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唐崇铁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