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3民初4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孔德川与陈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川,陈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4951号原告:孔德川,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陈霖,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孔德川与被告陈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000元(自2017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止,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孔德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归还了10000元,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1600元(自2017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7年7月10日止,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5月8日和2017年5月10日,被告陈霖分别向原告孔德川借款人民币1万元和3万元,分别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月利息为2分。后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霖返还原告孔德川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5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20元(已减半),由被告陈霖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嘉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