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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刑更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德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更198号罪犯刘德义,男。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铁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德义犯盗窃罪、与原判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5年11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7年8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德义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系老年罪犯。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德义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德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丽静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石玉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福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