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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泽庭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庭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70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泽庭,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泽庭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伶俐出庭支持公诉,王泽庭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底至同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泽庭伙同何某(另案处理)在中山市沙溪镇君怡酒店510房和610房开房多次容留黄某、刘某吸食毒品。同年10月14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610房将一起吸毒的王泽庭、何某、黄某、刘某查获,并在该房内缴获毒品4包(经鉴定,其中3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51克;1包检出咖啡因成分,净重0.03克)和吸毒工具一批等。归案后,王泽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泽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及缴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缴获物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微信聊天信息、POS机交易清单、银行交易清单、消费单复印件、沙某镇君怡酒店开房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理化检验报告,证人何某、黄某、刘某、王某的证言,王泽庭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泽庭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王泽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王泽庭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泽庭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3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51克、咖啡因0.03克及吸毒工具一批,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永红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丽君卜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