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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7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楚越世纪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山河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楚越世纪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山河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307号原告:武汉楚越世纪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团结村福星惠誉国际城第8幢1单元21层6号。法定代表人:胡丽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璇、王丹平,湖北高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苏州山河纺织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黎里乌桥村。法定代表人:刘玲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楚越世纪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山河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楚越世纪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以被告已支付大部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楚越世纪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楚越世纪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48元减半收取1774元,由原告武汉楚越世纪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