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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解风祥与解进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风祥,解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57号申请执行人解风祥,男,出生于1918年3月1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解进辉,男,出生于1963年2月16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解风祥与解进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303民初1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将第三人高万兰银行存款82912元扣划回本院执行专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解风祥于2017年7月26日病故,本案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的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7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