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解风祥与解进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风祥,解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57号申请执行人解风祥,男,出生于1918年3月1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解进辉,男,出生于1963年2月16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解风祥与解进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303民初19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将第三人高万兰银行存款82912元扣划回本院执行专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解风祥于2017年7月26日病故,本案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的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7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