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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刘振兴与王丽娜、张韶东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兴,王丽娜,张韶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兴,男,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丽娜,女,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张韶东,男,197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刘振兴与王丽娜、张韶东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