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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杜辉亮、郭文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辉亮,郭文波,青岛三九九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81号申请执行人:杜辉亮,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王环,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文波,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三九九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郭文波,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鲁0213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执行费8340元已收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曲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