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杜辉亮、郭文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辉亮,郭文波,青岛三九九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81号申请执行人:杜辉亮,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王环,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文波,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三九九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郭文波,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鲁0213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执行费8340元已收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曲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