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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国辉与何璐、何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国,何璐,何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83号之一申请人赵辉国,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被执行人何璐,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何妍,女,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辉国与被执行人何璐、何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孙永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超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