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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亮亮与袁智军、袁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亮亮,袁智军,袁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011号申请执行人刘亮亮,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袁智军,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袁智荣,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亮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52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袁智军、袁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袁智军、袁智荣偿还申请执行人刘亮亮借款本金8.3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700元、申请执行费1200元由被执行人袁智军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袁智荣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4600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10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