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3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湖北科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苏祥伙、徐世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科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苏祥伙,徐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3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科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年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祥伙,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徐世刚,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科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祥伙、徐世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财产,现已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国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