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8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余学文与张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学文,张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171号原告余学文,男,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吴珂,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伟东,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爱国,男,汉族,1983年1月3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县,居住地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学文诉被告张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学文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爱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学文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爱国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学文撤回对被告张爱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余学文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