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7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晓与袁鹏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袁鹏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7540号原告:王晓,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袁鹏展,男,199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与被告袁鹏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元25元,由原告王晓负担。审 判 员 徐俊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涛书 记 员 仲伟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