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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与罗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罗建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1038号原告: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住南县南洲镇财神路。法定代表人:盛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罗建军,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原告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与被告罗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现提出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县南华大桥经营服务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南县供销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艾可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