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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恢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宋锡亮、沙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锡亮,沙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472号申请执行人宋锡亮,男,1954年3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沙克,男,1984年8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锡亮与被执行人沙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0225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02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劲松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同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