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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与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2民初91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云浮市云城区城北富善路3号。负责人:彭清源。委托代理人:严伟良,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钰瑶,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三路南深茂商业中心19A-C。法定代表人:吴文洲。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深圳市通宝莱科技有限公司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22元,减半收费2811元(原告已预交2811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嘉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健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