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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108号申请人:孙某,男,生于1982年3月2日,汉族。被申请人: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6月5日,汉族。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韩城市新城区世纪新村14号楼东1单元3楼西户(产权证号:111**)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某某位于韩城市新城区世纪新村14号楼东1单元3楼西户(产权证号:111**)房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孙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福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俊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