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1978年1月17日出生,住镇江市,现住镇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住镇江市。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2)苏1102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上��。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斌审 判 员 谢 铭审 判 员 张玉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赵银亭书 记 员 唐亚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