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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尤宝宝与高腊小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宝宝,高腊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民终1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尤宝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腊小。上诉人尤宝宝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尤宝宝的上诉请求: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228号,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高腊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裁判婚生儿子尤佳乐、尤佳合由被告抚养;3、依法裁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高腊小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被告尤宝宝质证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第一组、第三组证据原告质证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质证有异议,理由是原告认为被告对外债务应属个人债务,其并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但对借石小青100**元债务予以认可;经本院审查,该债务发生在原、被告分居期间,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对于被告所称用于支付购买小轿车及修建房屋费用,无其他证据相应证,不予采信。1999年5月29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共同生活。2000年9月27日,双方生育大儿子取名尤佳乐,2002年10月17日,双方生育二儿子取名尤佳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山羊204只(包括被告母亲所有的130只)、2013年双方购买奇瑞牌e3轿车一辆(价值6.1元)、2013年8月份修建平房4间(支出14余万元);夫妻共同债务:借石小青100**元;夫妻共同债权:原告之弟高增林借款45000元。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28日开始分居至今。另查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且参与赌博的事实,被告当庭予以认可。同时,原告当庭表示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依法登记结婚,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婚后缺少沟通交流,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参与赌博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未尽到照顾家庭及子女的责任,缺少应有的担当和基本的尊重,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6年9月28日,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离婚,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起诉离婚依法予以准许。鉴于婚后被告具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固定住处,由其抚养孩子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高腊小与被告尤宝宝离婚;二、婚生大儿子尤佳乐(17岁)由原告自行抚养,二儿子尤佳合(15岁)由被告自行抚养;原、被告依法享有探望权;三、夫妻共同财产山羊74只、奇瑞牌e3小轿车1辆、平房4间及夫妻共同债权45000元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负责清偿。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腊小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尤宝宝称其与高腊小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富县信用社贷款5万元,后该借款被高蜡小的弟弟高增林使用,尤宝宝称其又通过多人先后借款用于偿还信用社贷款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借石小青100**元,一审法院在判决第二项时未明确债务数额。综上,尤宝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处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2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2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2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山羊74只、奇瑞牌e3小轿车1辆、平房4间及夫妻共同债权45000元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由上诉人尤宝宝负责清偿。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尤宝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闫小虎代理审判员  李欣南代理审判员  王玉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