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白雪与马小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雪,马小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白雪,女,1982年9月26日生,住前郭县。被执行人马小双,女,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雪与被执行人马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做出(2017)吉0721民初226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欠款63000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2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恒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