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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4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杨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杨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62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28873840。法定代表人:梁大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欢、杨婷婷,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余,男,汉族,1993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杨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回对杨余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原则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944.68元,减半收取计2972.34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