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0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恒升化工有限公司、毛忠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恒升化工有限公司,毛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0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恒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郭店郭溪街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7070467X3。法定代表人:周德兴,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毛忠明,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恒升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毛忠明的下落,结果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毛忠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