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辖终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22号8幢1单元202室。法定代表人:方永飞,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上诉人杭州时代光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光华公司)因与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14519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时代光华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涉案网站备案许可地同样为浙江省杭州市,且该网站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均位于上诉人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计算机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为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是信息网络侵权,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依法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被上诉人在上诉答辩期内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优图佳视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西城区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有权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起诉。最后,上诉人主张适用的计算机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并不矛盾,只要本案符合上述管辖规定即可。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东审 判 员 陈 勇审 判 员 袁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楼三丹书 记 员 于天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