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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何洪、高振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开原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何洪,高振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2735号原告: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73-1号292室。法定代表人:许凤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晶,辽宁睿格人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原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新城街站前社区9委3组法定代表人:何洪,职务:总经理。被告:何洪,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开原市。被告:高振波,男,1977年4月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开原市。原告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原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何洪、高振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5元,减半收取2568元,由原告沈阳万合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葛 敏人民陪审员 金 红人民陪审员 姚文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敏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