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熊小春与被告马文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春,马文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868号原告:熊小春,女,1963年3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文,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文伟,男,1961年9月5日出生。熊小春与马文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熊小春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熊小春以其与马文伟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小春撤诉。案件受理费3428元,减半收取计1714元,由熊小春负担。审 判 员 黄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迎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