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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7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平矿业循环经济特色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平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平矿业循环经济特色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平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7民初482号原告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溪市红塔区龙马路下段。法定代表人李贵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实龙,男,系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蓉,女,系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新平矿业循环经济特色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平县振新路2号。负责人:谢之福,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健华,男,系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志敏,男,系新平矿业循环经济特色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新平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小横山。法定代表人:李兴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强,男,系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魏正荣,男,系新平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平矿业循环经济特色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平工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所涉合同项下标的物已被重新发包,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实现,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玉溪市第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丽丽审判员  刀本权审判员  张祖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