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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崔守慧与新疆新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顾文平申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守慧,新疆新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顾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923号申请执行人:崔守慧,女,1968年9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新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顾文平,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唐素琴与被执行人新疆新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顾文平申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10日申请人立案执行;2、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3、2017年3月14日给被执行人做笔录,被执行人同意过户。4、2017年8月25日双方达成和解。5.2017年8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崔守慧与被执行人新疆新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顾文平申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武审判员 吐尔逊审判员 高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