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程煜与何忠明、冷中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煜,何忠明,冷中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305号申请执行人:程煜,男,1976年5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何忠明,男,于1974年5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冷中良,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金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金民初字第267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程煜申请执行何忠明、冷中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何忠明、冷中良应偿还程煜人民币70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4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到还清本息为止),负担诉讼费775.00元、执行费950.00元。何忠明、冷中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何忠明名下登记有一辆车,本院已查封,但不知车辆的下落,未实际控制。现何忠明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守泽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明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