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河南奥罗拉钻石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河南奥罗拉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黄旭辉,温彩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682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46号国安经贸大厦B座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0861415K。负责人胡明莉,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涛,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雷,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奥罗拉钻石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旭辉。被申请人温彩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诉被申请人河南奥罗拉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黄旭辉、温彩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奥罗拉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元亨利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一恒贞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黄旭辉、温彩玲银行存款4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英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