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5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俞秀琴与刘成全、刘孟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5民初65号原告:俞秀琴,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容艮,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慕京,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全,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现住美国。被告:刘孟金,女,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原告俞秀琴与被告刘成全、刘孟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俞秀琴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秀琴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秀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1150元,减半收取计5575元,由原告俞秀琴负担。审 判 长 江愈海人民陪审员 任赛芳人民陪审员 李洪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贻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