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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营生与王宇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营生,王宇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2001号原告徐营生,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王宇飞,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营生诉被告王宇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营生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营生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