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赖忠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忠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927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民一庭。被执行人:赖忠柳,女,汉族,住永安市,金一建与赖忠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判决赖忠柳负担受理费1210元,但赖忠柳未主动缴纳上述诉讼费用。为此,本院民一庭于2017年5月3日移送本院执行庭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金一建申请强制执行赖忠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927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周 密审判员 陈兴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舒宇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