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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邱振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振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664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邱振焜,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福建和其昌竹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邱振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81民初1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受理费1900元,由邱振焜负担。因邱振焜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邱振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邱振焜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福建和其昌竹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邱振焜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6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