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黄科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科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277号罪犯黄科武,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1)长中刑一初字第0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科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27日交付执行。2014年11月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黄科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黄科武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黄科武系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却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科武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