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宁执民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忠明、周齐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明,周齐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黄宁执民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王忠明,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周齐炳,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黄宁执民字第26-4号执行裁定,于2017年8月17日10时至2017年8月18日10时止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周齐炳所有的登记在案外人王云芳名下的车牌号为浙J×××××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吴克坤(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135500元竞得上述拍卖标的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被执行人周齐炳所有的登记在案外人王云芳名下的车牌号为浙J×××××宝马牌小型汽车(车辆识别代号WBA1A1102DJ644683)通过拍卖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给买受人吴克坤所有;二、买受人吴克坤应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昊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付伟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