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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童小军与浙江黄岩正大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小军,浙江黄岩正大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579号原告:童小军,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代理人:陈新利,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黄岩正大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溪岸村。法定代表人:杨灵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童小军为与被告浙江黄岩正大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5700元。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正大公司向原告童小军购买夹板。2016年3月25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8500元,由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张培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款事实。此后,被告仅支付货款12800元,余款至今未付。2016年7月28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由张培春变更为杨灵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黄岩正大工艺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童小军货款65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721.5元,由被告浙江黄岩正大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雪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