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4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龙顺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龙顺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顺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90号。法定代表人:潘河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征仪路298号和谐家园108栋5单元1层2号。代表人:李斌,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龙顺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7万元,承担执行费2508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4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