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边华顺与边中华、赵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华顺,边中华,赵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1447号原告:边华顺,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边中华,男,195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赵玉平,女,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边华顺诉被告边中华、赵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边华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边中华、赵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边华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还款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18日、2014年8月10日,被告边中华、赵玉平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支付利息9300元,本金未偿还。在2015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一分三。另外,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诉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边中华、赵玉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止2015年2月10日,被告边中华欠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催要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边华顺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边华顺与被告边中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边中华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对原告主张债务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连带偿还借款,但并未举证证明,故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认定诉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边中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边华顺借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边华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48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边中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审 判 长 徐学松人民陪审员 谷士凯人民陪审员 刘绪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吕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