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9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9190陆某1与陆某2、陆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1,陆某2,陆某3,陆某4,陆某5,陆某6,陆某7,陆某8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9190号原告:陆某1,男,194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陆某2,女,194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陆某3,女,195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陆某4,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陆某5,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陆某6,男,193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陆某7,女,193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陆某8,女,1939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陆某1与被告陆某2、陆某3、陆某4、陆某5、陆某6、陆某7、陆某8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陆某1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1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40元,由原告陆某1负担。审判员 黄一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俊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