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牛艳茹与李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艳茹,李海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868号原告:牛艳茹,女,1969年5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迁安市。委托代理人:裴彦辉,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海丰,男,1971年6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艳茹与被告郭李海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艳茹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艳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艳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0920元,由原告牛艳茹负担。审判长刘庆春审判员王永军审判员杨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