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邢丙杰与陈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丙杰,陈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邢丙杰,男,1953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陈福军,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邢丙杰申请执行陈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福军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XXX**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