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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邢丙杰与陈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丙杰,陈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邢丙杰,男,1953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陈福军,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邢丙杰申请执行陈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福军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XXX**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