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宋铃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796号罪犯宋铃,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等3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9326元。被告人宋铃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14日交付执行。2011年2月23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12月2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宋铃于2015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9年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以罪犯宋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宋铃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2015、2016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1月起至2017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9.3分。该犯因故意杀人罪,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于从严减刑对象,已从严3个月的减刑幅度。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因故意杀人罪,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8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锦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