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5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侯旭明与被告烟台科宝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旭明,烟台科宝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5938号原告:侯旭明,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泉,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科宝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驿道镇东冯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696860438C。法定代表人:聂菡,总经理。原告侯旭明与被告烟台科宝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侯旭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旭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保全费2620元,共计6420元,由侯旭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郑学东人民陪审员 綦建壮人民陪审员 侯振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