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信用社与曹艳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信用社,曹艳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2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587号。负责人:傅俭涛,职务主任。被执行人:曹艳香,女,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信用社与曹艳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56万元、利息32480元、案件受理费9725元,尚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