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81执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董洪、刘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董洪,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779号申请执行人:黄董洪,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刘亮,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董洪与被执行人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亮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