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谢敏与常州山禾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谢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敏,常州山禾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谢杨,朱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1131号申请执行人谢敏,女,汉族,1965年10月4日生,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常州山禾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文亨花园5号楼102室。被执行人谢杨,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市辖区。被执行人朱慧玲,女,汉族,1939年1月18日生,住常州市。申请执行人谢敏诉被执行人常州山禾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谢杨、朱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6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敏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州山禾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谢杨、朱慧玲返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共计537718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常州山禾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谢杨、朱慧玲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等。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常州山禾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谢杨、朱慧玲列为失信人员,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谢敏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6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忠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袁 鼎 关注微信公众号“”